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蔡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柒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
請領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
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