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雅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雅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雅馨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95號│緝字第49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870│107年度桃簡字第296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870│107年度桃簡字第2961││判決││號│號││├────┼──────────┼──────────┤││判決│107年12月10日│108年1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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