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上訴人 黃郁淳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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