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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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A女(代號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A1女(即B女,代號0000-000000A)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男(真實姓名詳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提起上訴(102年度上易字第24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依上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書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