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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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林韋成 訴訟代理人 蕭秀杏 被告 李明耀 即 李坤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