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 林文智 上列當事人就其與 張雅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9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吳福森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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