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О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聲請再審,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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