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調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調字第508號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應係在台北縣○○鎮○○里○○鄰○○路○段二八八之二號四樓之二,非在新竹市○○街○○號六樓之二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中,載明相對人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自上開新竹市址,遷出至台北縣○○鎮○○里○○鄰○○路○段二八八之二號四樓之二之記載可參,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