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債權人戊○○債權人庚○○債權人丁○○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兼上五人之乙○○代理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各債權人之住居所地。
㈢據以請求之聲請金額為何,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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