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32號
原   告 戊○○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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