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388號
上 訴 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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