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沅彬選任辯護人李奇芳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沅彬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韓沅彬(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4月7日執行羈押,至109年7月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本院於109年6月23日裁定自109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為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9月6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亦已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判處之有期徒刑13年8月之重刑,被告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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