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沅彬選任辯護人李奇芳律師(法扶)聲請人即被告 鄭裕燕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沅彬、鄭裕燕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參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鄭裕燕及其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韓沅彬、鄭裕燕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韓沅彬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鄭裕燕涉犯刑法第29條、第27
2條、第271條第1項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三親等以外之人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二、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證,足認被告2人涉犯上述犯罪之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罪名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本身伴隨高度潛逃風險,參以被告2人之Line對話中曾提及「我就一直躲不讓警察發現,我們夫妻快跑」等內容,且被告韓沅彬於案發後旋搭載被告鄭裕燕離開現場,無法排除被告2人逃亡之可能性。另參酌本案係被告韓沅彬、鄭裕燕共同謀意後,由韓沅彬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公眾出入之果菜市場公然殺害被害人即鄭裕燕母親,實屬悖於孝道人倫而為社會所不能容忍,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再者,本案目前尚待醫院回覆本院就被告2人精神鑑定之結果報告,並已定後續2個審判期日進行共同被告之交互詰問及言詞辯論,而尚未審結,若被告2人未到庭均無法進行審判程序,為順利後續審判程序進行,故在羈押必要性之審酌上,認為依目前情況,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羈押以外之方式替代,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8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韓沅彬、鄭裕燕均已坦承犯行,經本院評議後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2人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之必要,均自108年12月3日起解除對被告2人之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四、鄭裕燕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雖以言詞方式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而不要延長羈押,然經本院評議後,認目前審理情況及本案情節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羈押以外之方式替代,已詳如上述。從而,鄭裕燕及其辯護人上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周佑倫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