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 洪匡修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紹元 等十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兩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賴朝鵬 在日本之除籍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上開文件請經我國「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等駐外館處進行文書驗證。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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