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
第1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怡齊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47號及109年度訴字第58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併請求本院調取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怡齊(下稱再審聲請人)之聲請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聲請狀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併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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