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法扶律師被告 郭正炎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