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上訴人豐盛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興織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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