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蔡伯韓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財
邱玉妏 被上訴人 蔡宇翔 兼法定代理人 蔡清進
杜垂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王碩禧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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