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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