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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