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聲請人 賈德明 (即 賈士貴 之繼承人)
林雪花 (即賈士貴之繼承人) 賈德林 (即賈士貴之繼承人) 賈德成 (即賈士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賈士貴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