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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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287號聲請人 羅純清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郁芬 、老子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晶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兩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民國102年5月15日聲請人有無提出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