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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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七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