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190號恐嚇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