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本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十一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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