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 江楚策 即被告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泠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人民幣27,506元,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之匯率換算(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455元新台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539元(計算式:27,506元×4.455元=122,5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