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紫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紫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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