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李尚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李尚芸之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為此聲請閱覽鈞院107年度監宣第319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卷宗,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李尚芸之債權人,有銀行歸戶查詢表、信卡申請書等件在卷為證,然系爭案件乃係關於 李辛 美女之監護宣告事宜,且未選定或指定李尚芸為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並未釋明上開案件卷證資料與聲請人債權確保之關連性何在,尚難認定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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