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提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提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何建源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逮捕、拘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何建源(下稱聲請人)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執字第6230號分案執行,然聲請人並未到案執行,該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發布通緝;聲請人嗣於113年2月22日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為警當場逮捕,於同日經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經該署於同日發交法務部○○○○○○○○○○○執行上揭前案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2日點名單、偵訊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全國前案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現已於上開監獄執行,乃檢察官依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據以執行而剝奪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是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