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原告 梁燉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上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水上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死亡,原告應提出林水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聲明由被告林水上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如林水上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繼承人之情形,原告應具狀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如林水上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