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調字第26號
原 告 洪貴美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宏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重測前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應記載完整權利人姓名)。
㈡具狀說明原告主張之通行方案,其路寬須6公尺之原因。
㈢依原告106年10月19日陳報狀所附照片(見本院卷第23-28
頁),原告主張通行之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並
非空地,而係供營業使用,則原告應查報系爭1161地號土地
之現占有人姓名、住址,以利本院告知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