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調字第26號
原   告  洪貴美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宏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重測前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應記載完整權利人姓名)。
 ㈡具狀說明原告主張之通行方案,其路寬須6公尺之原因。
 ㈢依原告106年10月19日陳報狀所附照片(見本院卷第23-28
  頁),原告主張通行之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並
  非空地,而係供營業使用,則原告應查報系爭1161地號土地
  之現占有人姓名、住址,以利本院告知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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