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楊德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6年03月22日後即未履行,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一條),並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系爭800,000元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款特約條款:限制清償期間:債務人瞭解「限制清償期間」利率條件較「無限制清償期間」為優惠(即「無限制清償期間」利率為「限制清償期間」利率加5%計付),並同意按本約定書第1、2條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日起24月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1.自本借款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6%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2.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份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5%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故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及提前清償違約金48,000元、訴訟費用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德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6.5%│││800000││3月22日起│4月21日起││││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7.8%│││││4月22日起│1月21日起│││││├──────┼──────┼───────┤││││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5%│││││1月22日起│││├──┼───┼─────┼──────┼──────┼───────┤│002│新臺幣│楊德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0%│││48000││3月22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