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號債權人 鄭心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詩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詩明發支付命令,其所提出之投資申請書影本上所載推薦人係第三人 彭文玲 ,難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且LINE對話訊息截圖影本亦僅得認債務人有推薦情事,嗣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向債務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其雖於107年1月18日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影本,惟上開文件僅能釋明債務人推薦債權人投資,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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