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宏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宏明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宏明因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且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且係於出境時遭航警逮捕,遭逮捕時身上攜帶9500元美金之大額現金,並於訊問時稱無人可以來辦理交保,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24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所涉犯之上揭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於出境遭逮捕時身上查獲大額現金,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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