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黃啟舜 被告 張日昇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字第12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所載(引用為附件)。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則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刑事部分判決確定後(確定日期:民國103年5月28日)始於103年11月2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之起訴期間不符,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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