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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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