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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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資佐証,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仁勇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侯麗茹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