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事實欄第一、二行更正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8月確定,又犯竊盜罪經該院以88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嗣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甫於91年5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