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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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7年度簡字第25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判決以九十七年簡字第二五○○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撤緩偵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97年10月7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民國97年6月19日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5月20日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98年7月9日確定,經核受刑人於緩刑確定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