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與被告丁○○間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丁○○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丙○○,嗣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98年7月1日變更為王濬智,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㈡第3頁),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天才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才公司)分別於96年4月27日及96年9月14日,向原告為以下借款:①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金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
1.724%按月計付。②250萬元,本金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③250萬元,本金於97年9月14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④250萬元,本金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又上開借款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視為全部到期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甲○○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天才公司上開①、②借款已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並未清償,③、④借款僅繳息至97年4月1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迄今未清償,依約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天才公司共積欠原告本金1,0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甲○○於97年3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以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丁○○,顯有害於被告甲○○之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為此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訴請撤銷該信託行為,並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之抗辯:㈠被告甲○○信託時並非債務人,係天才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原告主張天才公司於97年4月27日起迄今皆未還款,即自認被告甲○○於97年3月間辦理本件信託行為「信託時」並非原告之債務人。
㈡被告甲○○信託時並非無資力:
被告丁○○於接受被告甲○○之委託辦理信託時,即要求被告甲○○應提供其並非無資力之證明文件,而依被告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所示,被告甲○○95年度所得有9筆共計2,587,604元,財產部分有房屋2筆、土地10筆、田賦10筆、高級轎車1輛、投資9筆,財產價值總計100,125,999元及高級轎車1輛,由此可知,被告甲○○辦理本件信託時顯有資力,且無詐害可能。
㈢被告丁○○受委託本件信託目的,係為償還委託人之債務,非為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本件信託行為係為防止信託財產遭委託人債權人不當強制執行,造成信託財產價值減損,此有雙方簽訂之信託合約條款內容可證,倘若本件由原告恣意主張撤銷權,不啻鼓勵權利濫用,且妨害受託人妥善管理、改良信託財產之權能。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天才公司分別於96年4月27日及96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4筆
:①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金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②250萬元,本金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③250萬元,本金於97年9月14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④250萬元,本金於97年4月27日到期一次償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利率加碼1.724%按月計付,被告甲○○為上開4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㈡被告甲○○於97年3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以信託為由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丁○○,並於同年月11日辦理登記完畢。
㈢原告曾對天才公司提起訴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
訴字第241號判決勝訴確定,並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天才公司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中。
六、本件應探究者為:⑴信託行為時原告是否為被告甲○○之債權人?⑵如是,本件信託行為是否有害於被告甲○○債權人之權利?茲分述如下:
㈠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被告甲○○既於96年4月27日及96年9月14日為天才公司與原告間4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被告甲○○所負責任與借款人天才公司相同,原告得同時或先後向被告甲○○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是被告甲○○於96年4月27日、96年9月14日為連帶保證人時即為原告之債務人,被告辯稱:被告甲○○於97年3月間辦理本件信託行為時並非原告之債務人等語,誠對連帶保證人之法律上責任顯有誤解,殊非可採。
㈡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明確,而所謂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乃指因信託行為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經查:天才公司就系爭4筆借款有不能清償本金、利息之情事,借款人天才公司及連帶保證人 何貞儀 、 張秋紅 、被告甲○○因此就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乙節,有原告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按(見卷㈠第19至23頁),嗣原告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天才公司、何貞儀、張秋紅、被告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因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發給債權憑證,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足參(見卷㈡第30、31頁),足徵原告就系爭4筆借款之債權確有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再者,依原告所提出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被告甲○○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所示(見卷㈠第120、121頁),被告甲○○於97年3月4日起即因存款不足而有陸續退票情形,於97年3月21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迄今尚未解除,然被告甲○○於97年3月6日與被告丁○○簽訂信託契約,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更於97年3月11日移轉登記予被告丁○○,再參以前述原告對被告甲○○強制執行卻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故可認該信託行為顯有使原告之系爭4筆借款債權有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自有害於被告甲○○之債權人權利。至被告雖提出被告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見卷㈠第192至195頁)欲證明被告甲○○於97年3月6日信託時並非無資力,惟該資料僅能證明被告甲○○於95年度之收入及名下資產情形,況被告甲○○於97年3月4日起即有陸續退票之情形,如被告甲○○於斯時仍有資力,又怎會容任發生退票而使其票據信用紀錄不良?故被告就此所辯亦不足取。
㈢此外,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
權人權利即足當之,與信託行為當事人之主觀目的(是否要詐害債權)無涉,是被告所辯:本件信託目的係為償還委託人之債務,非為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等語,縱然為真,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七、綜上,本件信託行為確有害於被告甲○○債權人之權利,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之信託行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訴請被告丁○○塗銷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一:
⒈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13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14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⒊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16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⒋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18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⒌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2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⒍臺北市○○區○○段一小段1394地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樓之3),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幣)││││(年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部分,按左列利率│,按左列利率20%││││││││10%││├──┼───────┼─────┼─────┼───────┼────┼────────┼─────────┤│1│250萬元│96年4月27│97年4月27│自97年4月27日│4.465%│自97年5月27日起│自97年11月27日起至││││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26日止│清償日止│││││││││││││││││││├──┼───────┼─────┼─────┼───────┼────┼────────┼─────────┤│2│250萬元│同上│同上│自97年4月27日│4.465%│自97年5月27日起│自97年11月27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26日止│清償日止││││││││││├──┼───────┼─────┼─────┼───────┼────┼────────┼─────────┤│3│250萬元│96年9月14│97年9月14│自97年4月14日│4.454%│自97年5月14日起│自97年11月14日起至││││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13日止│清償日止││││││││││├──┼───────┼─────┼─────┼───────┼────┼────────┼─────────┤│4│250萬元│同上│同上│自97年4月14日│4.454%│自97年5月14日起│自97年11月14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13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