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忠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宜宏 等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地號全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