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再抗告人 潘輝文 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則駁回再抗告。
理由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院茲定期命再抗告人依法補正,倘逾期猶未補正者,本院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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