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思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
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1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