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48號抗告人 羅淑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關於「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