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 李侑橋 即李明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