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610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2年重訴字第610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081,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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