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6.01│97.04.08│97.04.15││││97.04.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00號│第1816號│第181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訴字第1871│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7年度上訴字第2296││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8.01.22│98.01.22│├─┼──────┼─────────┼─────────┼─────────┤││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台上字第1124│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7年度上訴字第2296││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05│98.01.22│98.0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第4078號│字第424號│字第42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年(7次)│有期徒刑6月(11次│││││)│├────────┼─────────┼─────────┼─────────┤│犯罪日期│97.04.15│97.04.09│97.04.09││││至97.04.15│至97.04.1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16號│第5978號│第597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2│98.02.06│98.02.06│├─┼──────┼─────────┼─────────┼─────────┤││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98年度台上字第1947│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54││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09│98.02.06│98.05.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424號│第1888號│第3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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