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18號抗告人 陳佳琳 上列抗告人因扣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
7月29日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陳佳琳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認有於新臺幣(下同)3,040,393元之範圍內扣押被告及第三人 林盈均黃聖博陳國龍 等人名下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動產及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予以扣押。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被告陳佳琳並未參與 郭凱 鎰所屬之詐騙集團,本案
經送聲紋鑑定結果,亦無法確定微信群組「○○○○○」內「金庫」之人所發女聲者為抗告人,尚難以共犯 黃政文 之偵審供述及共犯 莊煥達 偵查中之供述,遽然認定乃被告所發聲。蓋被告與其2人當面交談之次數微乎其微,連與被告共同居住、時常交談之共犯 陳玫君 已無法確認,更何況是黃政文、莊煥達僅憑數通微信通訊軟體之錄音,而來認定發聲者乃被告。
㈡再者,上開扣押房地並非被告所有,被告僅承租於此,故該房地顯非得沒收之物而得予以扣押。
㈢綜上,請鈞院鑑核,撤銷原審扣押裁定。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被告陳佳琳經原審訊問後,雖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
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假冒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行,然有共同被告黃政文、 楊嘉仁陳玟君 之證述可資佐證,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手機資料翻拍照片、微信通話內容譯文、車手提領贓款畫面照片等證據為證,而經原審羈押在案;又抗告人為本件詐欺集團首腦 郭凱鎰 之同居女友,足認兩人關係密切,且抗告人有指揮共同被告黃政文等人過濾人頭帳戶並收取渠等上繳之詐欺贓款之情事,可謂詐騙集團核心角色,對於詐欺集團之分工及具體運作方式有相當明瞭,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審根據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於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故於訴訟進行中以此保全未來可能沒收之物,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不當。
㈡抗告人於抗告狀中指摘原審裁定僅憑共犯黃政文之偵審供述
及共犯莊煥達偵查中之陳述,遽然認定微信群組「○○○○○」內「金庫」之人所發女聲為抗告人,並認原審送聲紋鑑定,亦無法確認該短訊中之女聲為抗告人,然按所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書,鑑定結果略以:「…2015年11月17日上午9:00計1通之譯文「金庫(女)」聲音,與本局採樣(採樣語句如附件一)之陳佳琳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71%,研判與陳佳琳本人聲音相似(聲紋圖譜如附件二)。…」(參原審卷一第203頁)。由上可知該短訊中所發之女聲可能為抗告人所發聲,原審認定抗告人仍有犯罪嫌疑,並非全然無據。
㈢又抗告人指述原審扣押其及第三人黃聖博名下臺南市○○區
○○○○街○○○巷○○號房屋及其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開扣押房地並非抗告人所有,抗告人僅承租於此,故該房地顯非得沒收之物而得予以扣押云云。然查抗告人於105年8月3日之審判筆錄中自承原審裁定附表一之不動產係其向名為 黃重憲 之男子(已歿)約定由黃重憲代為支付前期之金額購入,抗告人再月付租約金額給黃重憲,黃重憲希望那棟房子趕快用伊的名字,因為他怕他過世,伊的房子會被爭執家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6頁正反面),顯見該房產非僅為抗告人承租,應係為借名登記之關係,抗告人以上詞置辯,顯不可採。
㈣另關於上開不動產之扣押,黃重憲之子黃聖博已於105年8
月9日提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見原審卷二第303頁反面),又原審亦訂於105年8月22日進行沒收程序之審查,於原審尚未釐清上開扣押之物究係是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用或究否為本案應予沒收之物,而仍須進行查證之際,為求上開程序得以有效進行,原審裁定暫以裁定扣押上開之物,核與法並無不合。
㈤綜上所述,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附表一:
┌────────────────────────────┬─────┐│不動產及動產標的│登記名義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即臺南市00000○○○區○○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座落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PORSCHE、白色、出廠年月:│陳國龍││100年4月)│││││└────────────────────────────┴─────┘附表二:
┌───────────────┬─────┬───────────┐│金融機構帳號│戶名│扣押範圍│├───────────────┼─────┼───────────┤│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盈均│新臺幣參佰零肆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林盈均│││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陳佳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陳佳琳│││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