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43號上訴人 戴麗文
戴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怡君 上訴人 戴木楠
戴蒲恩 戴慈真 被上訴人 戴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