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44號聲請人 陳秀美 法定代理人 陳文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最近親屬同意書。
(二)聲請人應提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 劉麗雪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同意書、印鑑證明書,並敘明與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美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